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81执2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苏0981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上海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制约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江苏艾莱斯制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2019年9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19年9月24日,本院函询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0月8日回函称:“该企业未按合同履行,尚不拥有该不动产的权利。”;
3、2019年9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4、2019年10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2019年12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9年12月2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告知执行情况,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已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等情况,被执行人厂房建设停工已久且债务较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的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相关调查材料、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