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119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与南通新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曦园街**清城创意谷**楼。
法定代表人:郑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宝,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新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金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邱东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治,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新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上诉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东新
审判员  马玉宝
审判员  陶 锐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鲍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