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新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114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广州路8号5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3794752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新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金桥西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03779014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生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新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裁定: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新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清城创意谷园区18号楼1618号房屋(经评估价值为627900元)置换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淮安生态新城科技支行账号为11×××37账户、农业银行淮安新区支行账号为10×××39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淮海支行账号为11×××35账户以及建设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2×××88账户的查封、冻结,上述四个账户已被本院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清城创意谷园区18号楼1618号房屋作为反担保,其价值已超过50万元,故其要求对其余账户及其他财产予以解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淮安生态新城科技支行账号为11×××37账户、农业银行淮安新区支行账号为10×××39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淮海支行账号为11×××35账户以及建设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2×××88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