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0执恢969号
申请执行人古香建,男,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统计局家属房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0072046G。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古香建与被执行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渝綦劳人仲案字[2018]第254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古香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6123元。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并于9月28日在被执行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办公场所;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车辆,无房产信息。并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限消措施,并依职权纳入失信名单。同日,本院将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并申请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10执恢9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毅
审判员杨东
审判员席世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