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0执327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007204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渝0110民初305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5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依法裁定对(2017)渝0110执保1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之父,已死亡)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住宅【权属证书号:九区国用(98)字第16xx号九区字第51xx号,建筑面积:90.32平方米】一套进行拍卖。2018年4月17日,***以631200元的最高价竞得前述房屋。因另案的执行标的物涉及本案拍卖的前述房屋,按相关执行分配原则及征求涉案当事人的意见同意,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的分配案款、垫交的评估费用、(2017)渝0110执3279、3280号两案的首轮查封优先部分及保全费、诉讼费共计291008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经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线索。另,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不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限制高消费。2018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0执32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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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翼
审判员***
审判员杨东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