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0执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0072046G。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綦劳人仲案(2017)第40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22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渝0110执41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