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0执273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613587XF。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统计局家属房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0072046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向咏梅,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女,193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向咏梅、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0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咏梅、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0执27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