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0财保210号
申请人:***,男性,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007204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