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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2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在证据认定上避重就轻,偏袒被申请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受到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事实存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均不能举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重庆施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藻渡煤矿维修改造工程的内外墙漆工程分包给***,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款项,双方之间更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关系的特征,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与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干建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