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财保57号
申请人:云南申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60087087U,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中央名门小区第10幢第二单元第16层1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灿,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冰,云南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7C9EGG0M,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27号春城商务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侯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申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小坝支行账户2502********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1610000元为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额为1610000元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申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小坝支行账户2502********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161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申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正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