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佳福建设有限公司

中油佳汇(广东)防水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3371号 原告:中油佳汇(广东)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登东路东侧之三13楼01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15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油佳汇(广东)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对应货款。在该过程中,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194785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然拒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2022年11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沟通函》,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94785元。截至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194785元货款未支付。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9478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金194785元为本金,按照起诉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3年5月15日,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双方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第六条载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则提交合同签约地仲裁委员会裁决(本合同的签约地是:武汉市)。”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书面约定仲裁条款,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油佳汇(广东)防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97.8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中油佳汇(广东)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