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鄂01民终6465号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3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继红
审判员 李斌成
审判员 骆朝辉
书记员 刘贝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