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海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执异19号
异议人湖北中海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B栋8层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5924097F。
法定代表人:李章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敏,女,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异议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镇顺河大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3700653G。
法定代表人:吴绪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俊,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六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海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海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异议人名下位于湖北红安经济开发区××的一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拍卖。2021年3月1日,异议人中海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2021)鄂1122执异5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中海景公司异议请求。中海景公司不服该裁定,向黄冈中院申请复议,黄冈中院(2021)鄂11执复23号执行裁定撤销(2021)鄂1122执异5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海景公司请求:1.撤销红安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2执241号之七执行裁定书;2.撤销红安县人民法院对中海景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的一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4×**)的执行拍卖程序;3.撤销此次拍卖程序相关的评估报告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理由如下:1.红安县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应当通知而未通知当事人;2.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且本次拍卖应当重新从第一次拍卖程序开始而非直接进行第二次拍卖程序;3.有关房屋的评估、拍卖未告知被执行人;4.红安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给出的评估价格极不合理,造成被评估土地价值畸低,与周边土地价值严重不符,并且拍卖程序严重违法,实质性损害了被执行人实体权利;5.红安县人民法院将经过整体规划建设的厂区分为二块进行评估拍卖,没有考虑土地的综合使用性,该土地被分割拍卖后两块土地都无法单独进行规划建设,将造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6.执行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严重失实,土地评估畸低,我公司多次对此问题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情况反映并申请就该问题进行执行听证,但执行法院并未理会。
审查查明,2016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5)鄂红安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武汉六建与湖北融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中海景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中海景公司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分四期支付给武汉六建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70万元。因中海景公司未履行协议,武汉六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海景公司又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4月3日,武汉六建申请恢复执行,并于2018年7月31日申请拍卖中海景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红安经济开发区××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土土地证号4×**使用权。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鄂1122执2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中海景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红安经济开发区××(该宗土地系湖北融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红安国用(2011)第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为32953平方米,土土地证号4×**土地使用权。2018年10月19日,本院书面通知中海景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到本院选定评估机构,并按中海景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但被拒收。本院依法确定湖北玖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后,2018年11月6日,本院书面通知中海景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到土地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并按照中海景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但中海景公司在评估公司现场勘验时并未派人到场。2018年11月22日,湖北玖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湖北玖誉浠估字(2018)司鉴字第057号》评估报告书,认定涉案地块为空地,评估单价为112元/平方米,总价369.07万元。2018年12月27日,本院发出公告于2019年1月28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涉案土地进行公开拍卖,但首次拍卖流拍。2019年5月,中海景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中止对土土地证号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拍卖程序;2.认定《湖北玖誉浠估字(2018)司鉴字第057号》评估报告无效,并依法重新选定评估机构或对该评估结果举行价格听证会进行专家听证;3.要求对整个厂区所有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进行整体评估拍卖;4.依法向玖誉公司索要对该块土地进行评估时使用的数据及参考资料;5.要求武汉六建提供建设涉案厂区的工程验收合格等相关验收手续、资料及报建手续。2019年5月21日,经审查后,本院认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宗土地上有建设施工行为,该施工行为虽未最终完成,但已固化的劳动成果仍应被确认其价值,玖誉公司认定涉案地块为空地与事实不符”,应予重新评估;同时对异议人中海景公司提出的应当将其享有使用权的两块土地整体处置,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可能不大于涉案土地的价值,两块土地同时处置会导致超标的拍卖”,据此,本院作出(2019)鄂112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对异议人湖北中海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红安经济开发区××的一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土土地证号4×**的价值重新评估;2.重新评估期间,中止对上述土地的执行拍卖程序;3.驳回异议人湖北中海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2019年9月,经选定确定,由湖北恒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和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对涉案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估价。经评估,涉案土地价值380.67万元,地上附着物价值86.41542万元。2020年1月,湖北中海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评估价值畸低,再次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遂要求两评估公司对评估情况作出说明,两评估公司书面回复本院后,本院将两评估公司的回复邮送给湖北中海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7月3日,本院就涉案土地在京东网络发出司法拍卖公告。同年7月23日,武汉新华锦门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67万竞拍成功。2020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8)鄂1122执241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1.湖北中海景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红安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证红安国用(2011)第4××4号,土地面积3295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基础工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武汉新华锦门业有限公司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基础工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武汉新华锦门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2.买受人武汉新华锦门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中海景科技有限公司异议所陈述的“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有关房屋的评估未告知被执行人”均不属实,我院均已按中海景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异议人中海景公司异议所陈述的“将经过整体规划建设的厂区分为二块进行评估拍卖,没有考虑土地的综合使用性,该土地被分割拍卖后两块土地都无法单独进行规划建设,将造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的诉求,本院已生效的(2019)鄂112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中已明确阐明“两块土地同时处置会导致超标的拍卖”。湖北恒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和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对涉案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估价,经评估,涉案土地价值380.67万元,地上附着物价值86.41542万元。该评估报告均已送达给了异议人中海景公司,并由鉴定公司对鉴定的程序、鉴定依据等方面做出了解释和说明。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至23日在京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已提前于2020年7月3日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告,未通知当事人于拍卖日到场,属执行过程中的瑕疵,但不影响拍卖结果。异议人中海景公司提出的“本次拍卖应当重新从第一次拍卖程序开始而非直接进行第二次拍卖程序”,“第二次”是网络平台程序设置,且拍卖价格并未按照“流拍”降价拍卖。2020年7月20日,因买受人成功竞买,该拍卖程序终结。2020年8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鄂1122执241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买受人办理产权转移及过户手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北中海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祝剑雷
审 判 员 万福红
审 判 员 吴 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久能
书 记 员 袁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