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3民初223号
原告:***,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洲,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交投麻城至武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黄冈开发区新港二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05263975-4。
法定代表人:***,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街三台村冲里**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750368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交投麻城至武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36元,减半收取计8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明
人民陪审员 **专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曹 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