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街顺河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诺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玉龙路与万A路交口东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木兰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街三台村冲里**1-2层。 法定代表人**,。。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19)鄂0116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2年1月11日、2021年4月26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反馈被执行人在位于黄陂区日月山水有不动产,本院对其中31套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22年4月26日至2025年4月25日),暂不宜处置。 3、2022年4月20日,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财产调查,并约谈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4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6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万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