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执45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9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黄陂区房屋一套【房产权证号:黄×××511】;2、支付案件受理5474.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560.00元,共计人民币11034.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1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21年11月3日、11月5日、2022年2月8日、3月3日,本院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有不动产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1月22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续行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21日)。
4、2022年12月23日,本院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书面通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2018)鄂0116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