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超奥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超奥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财保90号
申请人:昆明超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石闸立交桥旁金色俊园E幢1层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明超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案号昆仲受字(2019)11766号,我院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昆明仲裁委员会《昆明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申请人昆明超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235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235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的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