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0724民初4515号
临朐创艺雕塑有限公司与苏州凌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苏州凌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凌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苏州凌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临朐创艺雕塑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峰之
书记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