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创艺雕塑有限公司与潍坊大盛名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3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奎执字第1986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创艺雕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大盛名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临朐创艺雕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潍坊大盛名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潍商终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