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奎商初字第732号
原告临朐创艺雕塑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大盛名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临朐创艺雕塑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大盛名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9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6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