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北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临泉县北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北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北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一初字第013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场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早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合***一初字第0134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临泉县北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