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815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北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一初字第013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567元(其中保证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执行费1417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