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2829号
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宁区东麒路6号企业研发园C2栋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宁区竹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加城花园金鸡湖路100号606室。
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