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中发炼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92民初180号
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中发炼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3元,由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炯
书记员 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