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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睿实公司诉被告美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苏0115民初12429号
原告睿实公司诉被告美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张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实公司委托代理人葛婷和被告美家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龙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睿实公司供应美家公司自动消防水炮,双方订立的购销合同中虽对产品名称、设备型号进行了约定,但合同项下产品并非只有睿实公司才能生产,且美家公司合同订立目的是要求睿实公司交付符合要求的标的物,而关于睿实公司安装调试义务的约定不足以影响合同性质,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原告睿实公司与被告美家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购销合同中打印条款虽然约定美家公司于货到1个月内付款余款,但备注手写部分更改了付款条件,以调试验收完作为被告美家公司付款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被告美家公司收货后已逾2年未通知原告睿实公司指导安装、免费调试,应当视为被告美家公司付款条件已成就。 被告美家公司收货后未及时支付货款是违约行为,鉴于合同标的自动消防水炮需安装调试,质量异议期限一般为收货后6个月内,故本院对于原告睿实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确定自2019年6月23日开始计算。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原告睿实公司要求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美家公司要求予以减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定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的4倍计算。原告睿实公司要求被告美家公司承担律师费,因未提供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1日,睿实公司(乙方)与美家公司(甲方)订立货物购销合同及其附件,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自动消防水炮用于D#、E#厂房,货款总额120495元(不包含税金),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1万元作为预付款,货到1个月内付款余款(手写注:调试验收完钱付款清),交货地点南京市高淳区广东家具创意展示中心;甲方应在货到收货地点后当场验收货物的数量、型号和外观等能够直接验收的性状,如果甲方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在乙方制作的送货单上注明,对货物其他方面性能的异议期为收货之时起48小时,如有异议,应在48小时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已收到的货物质量合格,所有货物质保期为12个月,自货到之日起计算;甲方采购的货物由乙方负责指导安装,但甲方应当参照乙方提供的安装技术交底文件进行安装,若未按规范要求安装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如需乙方派员至现场调试,应在调试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悉甲方调试通知后应立即与甲方沟通具体的调试时间;甲方逾期付款的,应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甲方承担延期交付违约金;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发货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维权成本由违约方承担。之后双方协商一致最终成交金额为109995元。2018年12月22日,美家公司收到睿实公司供应的购销合同及其附件项下货物,美家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余款99995元一直未付。 2020年7月4日,睿实公司与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订立律师代理协议,载明:睿实公司委托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处理其与美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指派江来文、马包芳、张盼、葛婷律师作为代理人,案件代理费1万元。2020年11月10日,江苏江左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要求美家公司收函后3日内安排设备调试并书面通知睿实公司,同时向睿实公司支付货款99995元。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及其附件、变更协议、律师代理协议、送货单、律师函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被告美家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睿实公司货款99995元及其违约金(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的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睿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277元,由原告睿实公司负担277元,被告美家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张明
书记员  张瑞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