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依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马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5执729号
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实公司)与广州依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爱公司)、马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7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依爱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睿实公司支付货款51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爱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睿实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驳回睿实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1元,由依爱公司负担。因依爱公司、马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睿实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到庭谈话。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马振银行存款2493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了马振名下皖C×××××号机动车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分别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至二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已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马振限制高消费。 5、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谈话,向其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没有异议,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扣划的部分银行存款及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霍 翔 审 判 员  徐 进 审 判 员  查 勇
法官助理  高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