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依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执异9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921234,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工业集中区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来文,江苏江***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广州依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50565700N,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科华街251号23、24栋自编3020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实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依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19)苏0115民初17272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依爱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睿实公司支付货款51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爱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睿实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驳回睿实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1元,由依爱公司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依爱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睿实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依爱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系依爱公司的股东。申请人睿实公司以依爱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为由,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依爱公司欠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依爱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申请人**。现依爱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而**未能证明依爱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申请人睿实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对依爱公司欠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州依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清偿债务货款5160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霍 翔 审 判 员  徐 进 审 判 员  查 勇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