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智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智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中廉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6833号
原告:青海智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61-1号4号楼21楼1211号。
法定代表人:朱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中廉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街道朝阳东路26号青藏物流商务中心9层0912室。
法定代表人:赵艳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智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中廉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智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智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欠款为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智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青海智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贺  众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孝琴
书 记 员     王思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