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执保749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奥德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北外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山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奥德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