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5号
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经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57937571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王朱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3414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缴纳,故不用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