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写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安市大写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廷春与泰安市大写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02民初349号
原告***,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大写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九州装饰材料市场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泰安市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泰安市市政府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大写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韩廷春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廷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原告*廷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