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写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大写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财保550号 申请人:泰安市大写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军分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泰安市大写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一方转移财产,申请诉前保全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xx号案件中所执行的位于泰安市xx房屋装饰装修部分的折价或拍卖款,查封价值为8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