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4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828号。
负责人**东,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中科达宝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新五里一路特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慧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5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慧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中科达宝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慧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中科达宝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459,060.20元,执行费人民币6,78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慧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中科达宝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慧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中科达宝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5,846.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