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91民初364号
原告:烟台开发区双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新时代大厦,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经理。
被告:***,女,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双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新时代大厦、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开发区双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双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