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889号
原告: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丁兆鹏,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710号。
主要负责人:牛晓明,经理。
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肖俊生,董事长。
原告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24元,减半收取计19262元,由原告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