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1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386527T。
法定代表人:丁兆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舟山路10号内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54999104N。
法定代表人:王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鲁0691执11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现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
烟台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53×××01_60000的银行存款6993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
烟台自贸区支行账号73×××14_000001的银行存款6993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