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113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386527T。
法定代表人:丁兆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舟山路10号内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54999104N。
法定代表人:王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91民初3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17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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