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节能润达(烟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971号
原告:山东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绪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涛,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兆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宗杰,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璇,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节能润达(烟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喜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龙伟,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展,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节能润达(烟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鼎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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