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节能润达(烟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3100号
原告: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丁兆鹏,总经理。
被告:中节能润达(烟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喜联,总经理。
原告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节能润达(烟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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