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451号之二
申请人: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乳线以东陡崖子村西。
法定代表人:任鹏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丁兆鹏,经理。
原告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原告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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