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451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任鹏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兆鹏,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鲁0612民初451号民事裁定,冻结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937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据此,本院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93795元的冻结或解除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抵押。
案件申请费3989元,由申请人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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