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124号
申请人: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任鹏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兆鹏,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络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4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37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937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