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之峰模型设计(青岛)有限公司

***模型设计(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105号
原告:业之峰模型设计(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319-19号。
法定代表人:阳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原北京路10号1栋0112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业之峰模型设计(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之峰模型设计(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