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8072号

原告: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附4号1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16361M。

法定代表人:席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庆,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A2幢2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5251927M。

法定代表人:蓝俊。

原告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原告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5元,减半收取559.25元,由原告重庆方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