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2145号
原告: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A2幢2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5251927M。
法定代表人:蓝俊,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同发屹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599号两江时光5幢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YP7XH。
原告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同发屹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同发屹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劬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