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化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56民初2106号
原告: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中渝都会首站4栋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5251927M。
法定代表人:蓝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该公司技术工程师。
被告:重庆化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桂花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5U7X5F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游公司)与被告重庆化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强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鼎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化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游公司的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19000元;2、被告赔偿10个月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采购售票系统一套,金额17万元……”,被告支付了51000元预付款后,原告安装调试完成后,找被告签字验收时,被告已停业。
被告重庆化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一套售票系统并负责在15个工作日交货,总金额17万元,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30%预付款,待安装调试完成可使用后三个工作日付至95%,合同总金额5%作为质保金,在系统验收满一年后三个工作日支付。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按总货款0.5%/天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预付款51000元,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了安装调试,找被告验收时无人验收。被告经营的“仙女恋歌”已歇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有效。原告按约完成了售票系统的安装后,被告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其因经营的项目歇业,没有人去验收,应视为原告的质量合格,被告应当支付货款。被告未使用售票系统,不存在一年的质量保修期的问题,故被告应当支付全部货款即119000元。合同中约定了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按总金额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利息少于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0个月利息及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合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化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鼎游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9000元及利息(本金119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计算10个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重庆化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熊强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