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72财保20号
申请人: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松树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67977451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奉节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河水村1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C3H72W。
法定代表人:刘烜麟,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奉节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归来三峡壹号”轮所有权或其他价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3631574.16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已经提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出具的限额13631574.16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为防止将来生效裁判文书难以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合
格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奉节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归来三峡壹号”轮所有权或查封、冻结其他价值13631574.1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 辉
书 记 员 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