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

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诉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宋文才劳动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鄂秭归行初字第00010号
原告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977451-1,地址秭归县茅坪镇松树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1113662-4,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任清平,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劳动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以与第三人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依法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华星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尚刚
审判员宋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