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

某某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4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XXX幢三层325A室。
法定代表人:全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陈莉萍。
原审被告:王奎,男,汉族,1966年3月27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审被告:陈莉萍,女,汉族,1963年3月9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审被告:李栋,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上诉人***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1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纠纷均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均应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约定合同签署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符 望
审判员 徐 玮
审判员 时 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洁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