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24民初4236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被告:***,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被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被告:甘肃祥龙水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住景泰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甘1124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提出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甘11民终142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职权追加***、甘肃祥龙水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20年4月8日,原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负担。
审判长丁永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建惠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